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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座公厕该不该拆?

2000-09-02 来源:生活时报 张贵红 刘美 本报记者 曹茜 我有话说

宣武区吴女士的房后是一座公共女厕所。虽说房子和厕所各用各的墙,而且公厕的墙也曾作过防潮处理,但是想到要与厕所作长期的“邻居”,吴女士还是觉得别扭。今年三月,借着对私房翻建之机,吴女士把厕所给拆了。

公厕拆了,吴女士心里痛快了,可街坊四邻却不方便了。宣武区城管监察大队以吴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对吴某作出了两项处罚决定:1、责令吴某限期将其拆除的公厕恢复。逾期不恢复,每逾期一天,罚款100元;2、按当初环卫局对公厕进行改建、装修所支付费用50%的比例对吴某处以3524元的罚款。

吴女士不服处罚,近日将宣武区城管监察大队告上了法庭。

吴女士称,公厕和居民住房共用一墙,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居住权,为此她曾多次找环卫局要求排除妨碍,但他们都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因此,在翻建房屋过程中女厕倒塌责任不在她。

被告宣武区城管监察大队则认为,原告未经环卫局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他们是按照规章规定,要求宣武区环卫局提供被拆除公厕的工程造价表,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作出的对吴某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厕所是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解决群众生活需要而建造的环境卫生设施。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共厕所的建制必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本案涉及的公共厕所位于原告吴某的房屋北墙外,原告认为该公厕影响其生活,应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解决,但吴某却在未得到任何准许的情况下,在翻建自己房屋的同时一并将公共厕所拆除,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给当地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被告作为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对破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其对吴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法程序。但对吴某处以3524元的罚款决定则与《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相悖,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院判决:一、维持宣武区城管监察大队对吴某所作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决定;二、撤销第二项决定。

这一起“民告官”的官司并不复杂,但是通过这一场官司人们是否可以得到这样一些启示:无论什么人,不要擅动公共设施;无论公事私事,都要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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